# 資產代幣化項目底層資產選擇的關鍵考量近期,許多項目方諮詢了關於資產代幣化(RWA)的可行性,涉及農產品、房地產、貴金屬等多種底層資產。事實上,在當前監管環境下,除了通過香港監管沙盒嚴格審核的項目外,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高風險,特別是面向中國大陸居民的項目。本文將闡述哪些大陸資產適合在香港沙盒中進行代幣化,以及哪些資產不適合,以幫助項目方更高效地開展業務。## 大陸資產做RWA的限制及判斷標準首先需要明確,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進行代幣化的,已有多個成功案例可以佐證。但是,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。根據實踐經驗,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:1. 不符合香港法律規定的資產2. 不符合中國大陸法律規定的資產 3. 當前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### 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需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由於資產在大陸,但代幣化後在香港發行和運營,整個融資鏈條橫跨兩地,因此需要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 - 底層資產既要在大陸合規,也要在香港合規。#### 香港規範方面香港主要承擔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,因此需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,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《銀行業條例》等。雖然香港目前沒有明確的RWA監管法規,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,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發行規則,可以提高項目成功率。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"實質性監管原則",需要根據資產實質而非外表來判斷是否合規。具體規範需要依據RWA對應實物資產適用的監管規則。#### 大陸規範方面 由於底層資產在大陸,需要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。資產合法性方面,可以將物分爲流通物、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。用於RWA的物應當爲"流通物"或經許可的"限制流通物"。運營合法性方面,底層資產需要符合中國法律規定,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經營許可。### 當前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雖然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,但某些資產在當前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:1. 香港RWA仍在沙盒實驗階段,傾向於具有"高新科技"或"清潔綠色"屬性的資產。2. 難以產生良好現金流的資產不太可能獲得批準,如一些經濟價值不高的不動產。## 具體資產類型分析### 珠寶文玩類珠寶文玩類RWA諮詢量較大,但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。總體而言,當前階段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底層資產。以下情況基本可以直接否決:1. 帶賭博性質的寶石類制品2. 經過處理的珠寶玉石類3. 國家禁售生物制品4. 低質或處理的翡翠或仿制品5. 國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的貴金屬### 知識產權類雖然目前在香港尚無成功案例,但知識產權不應被排除在RWA底層資產之外。如果該知識產權確實具有較大商業價值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嘗試申請。### 農業及農產品如果農業項目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,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,且有良好的商業前景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以考慮申請。### 純概念型RWA不同於眾籌,純概念型項目通常會被直接否決。## 結語對於不在大陸也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,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?目前並無明確規定資產必須在特定地區才能申請香港RWA。從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定位來看,資產所在地不應成爲障礙,關鍵在於資產是否真實、可信、合規且具有投資價值。
香港RWA項目底層資產選擇指南:合規性與潛力評估
資產代幣化項目底層資產選擇的關鍵考量
近期,許多項目方諮詢了關於資產代幣化(RWA)的可行性,涉及農產品、房地產、貴金屬等多種底層資產。事實上,在當前監管環境下,除了通過香港監管沙盒嚴格審核的項目外,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高風險,特別是面向中國大陸居民的項目。
本文將闡述哪些大陸資產適合在香港沙盒中進行代幣化,以及哪些資產不適合,以幫助項目方更高效地開展業務。
大陸資產做RWA的限制及判斷標準
首先需要明確,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進行代幣化的,已有多個成功案例可以佐證。但是,大陸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。根據實踐經驗,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:
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需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
由於資產在大陸,但代幣化後在香港發行和運營,整個融資鏈條橫跨兩地,因此需要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 - 底層資產既要在大陸合規,也要在香港合規。
香港規範方面
香港主要承擔資產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,因此需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,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《銀行業條例》等。
雖然香港目前沒有明確的RWA監管法規,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,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發行規則,可以提高項目成功率。
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"實質性監管原則",需要根據資產實質而非外表來判斷是否合規。具體規範需要依據RWA對應實物資產適用的監管規則。
大陸規範方面
由於底層資產在大陸,需要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。
資產合法性方面,可以將物分爲流通物、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。用於RWA的物應當爲"流通物"或經許可的"限制流通物"。
運營合法性方面,底層資產需要符合中國法律規定,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經營許可。
當前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
雖然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,但某些資產在當前階段不宜在香港發行:
具體資產類型分析
珠寶文玩類
珠寶文玩類RWA諮詢量較大,但也是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的。總體而言,當前階段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底層資產。以下情況基本可以直接否決:
知識產權類
雖然目前在香港尚無成功案例,但知識產權不應被排除在RWA底層資產之外。如果該知識產權確實具有較大商業價值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嘗試申請。
農業及農產品
如果農業項目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,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,且有良好的商業前景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以考慮申請。
純概念型
RWA不同於眾籌,純概念型項目通常會被直接否決。
結語
對於不在大陸也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,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?目前並無明確規定資產必須在特定地區才能申請香港RWA。從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定位來看,資產所在地不應成爲障礙,關鍵在於資產是否真實、可信、合規且具有投資價值。